申请人: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正利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5640号“桃源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然含有县级行政区划地名“桃源”,但申请商标还包含其他文字“工”,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