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8167号“茂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4305号“昌茂”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