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敖明扬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8554号“京 御茶四季 KYO-OCHA-SHI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720583号“京及图”商标、第12495565号“桜季节 Sakura Season及图”商标、第20284385号“红色理想 Red ideal及图”商标、第18249189号图形商标、第16344567号“阿櫻良品 A Ying Snack及图”商标、第1703696号“京及图”商标、第18007006号“京”商标、第8956537号“樱花锁业 Y-HUA及图”商标、第20817257号“中港石化 CZGP及图”商标、第5327488号“e京及图”商标、第7083399号“京及图”商标、第17854778号“京及图”商标、第7795860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之间相互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判定为近似商标。且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况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九、十一至十三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描绘内容、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饼干、燕麦食品、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及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及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饼干、燕麦食品、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5类、第43类余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