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森自控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09589号“SURE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523851号“TOP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使用的行业领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转让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况商标判例。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提出转让申请,两商标仍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URETOP”与引证商标“TOPSURE”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略有区别,且呼叫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行业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