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中帅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6158号“蚂蚁资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第10815097号“蚂蚁工坊”商标、第14689193号“蚂蚁信贷”商标、第16610039号“蚂蚁财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之间已互相共存,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蚂蚁”,且整体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