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中帅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6147号“蚂蚁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第16610039号“蚂蚁财富”商标、第8136216号“蚂蚁文化及图”商标、第5392111号“金螞蟻 GOLDENANT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蚂蚁”,且整体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