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中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8950号“LUCKY TI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35034号“幸運 LUC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19681号“老虎 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40955号“卷运 L-UC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照片、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含义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英文“tiger”,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新鲜葡萄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