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弗里•保罗•克莱夫•伊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5256号“SOLUGEL fisiocr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245202号“Fisiocr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在异议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Fisiocrem”,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净化剂、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