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33221号“GS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SR及图 21733221

阅读:78978 2018-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GSR古斯塔夫•斯特斯伯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3221号“GS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99824号“今盛超声设备 GSR”商标、国际注册第887575号“GSR VENTILTECHNIK”商标、第681…

  申请人:GSR古斯塔夫•斯特斯伯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3221号“GS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99824号“今盛超声设备 GSR”商标、国际注册第887575号“GSR VENTILTECHNIK”商标、第6811194号“鑫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即使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登记页面截图;淘宝店铺首页截图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SR及图”与引证商标三“鑫月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超声波模具抛光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械控制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GSR”与引证商标一英文“GSR”、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GSR”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33221号“GS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SR及图 217332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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