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济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1465号“圣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引证的第3620030号“圣康SHENG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已到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商标局引证的第19932596号“圣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法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复审,其商标专用权在其驳回部分项目上已经消亡,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三、商标局引证的第4370341号“康圣”商标、第4771090号“金圣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属性等方面相去甚远,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声明放弃第5类0502群组下的“葡萄糖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三个商品,保留0501群组下的“医药制剂;化学避孕剂;医用药物;人用药;抗生素;中药成药;抗菌剂”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已被注销(见《商标公告》第158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0502组“葡萄糖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本委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化学避孕剂;医用药物;人用药;抗生素;中药成药;抗菌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化学避孕剂;医用药物;人用药;抗生素;中药成药;抗菌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