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271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1727119

阅读:55002 2018-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曲靖野声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7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对0908群组商品申请复审,放弃0913群组商品。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70656号“云环 YUN”商标、第3770658号“云环 YU…

  申请人:曲靖野声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7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对0908群组商品申请复审,放弃0913群组商品。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70656号“云环 YUN”商标、第3770658号“云环 YUN”商标、第3770675号“YUN”商标、第15541604号“YUN”商标、第17092909号“YUNMEDIA”商标、第21275809号“O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0913群组,即“功率放大器”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本委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导管;扬声器音箱;电子监控装置;振动膜(音响);扬声器;音频视频接收器;麦克风;扬声器喇叭;延时混响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印刷电路板”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导管;扬声器音箱;电子监控装置;振动膜(音响);扬声器;音频视频接收器;麦克风;扬声器喇叭;延时混响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自动广告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易被识别为“YUN”,全包含于引证商标五“YUNMEDIA”,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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