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9309号“DEW SUPERI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7532号“Dew D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产品已在中国长期、大量销售,品牌知名度不断扩大,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直接唯一的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使用模式、销售渠道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使用中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申请人已经在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请其出具共存同意书,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人民网及青年网对申请商标系列产品发布会的报道截图;“Kanebo DEW SUPERIOR”百度输入相关结果截图;中国个人消费者在“163”博客、“新浪”博客、“cnfirst”网中发布的申请商标“DEW SUPERIOR”系列产品使用心得、引证商标申请人天猫旗舰店首页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HUMAN RESOURCE COMMUNICATIONS LTD.已出具《商标使用和注册同意书》,该协议经过公证认证,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差异,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