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2769号“C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5646082号“酷尔派特 c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一旦引证商标归于无效,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在先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非类似但相关商品项目上的刻意复制或抄袭,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还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无效的申请,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PeT及图”与引证商标“酷尔派特 cpet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CPeT”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cpe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家养宠物用笼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宠物排泄用盒(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等情形,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