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俊贤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55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06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内在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如第3396667号“新爽Xin shuang及图商标”、第1275296号“佳爽JIASHUANG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