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邳州市新世界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7958号“欣世界 XS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72565号“祥盛居X•S•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显著性、经营范围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523464号、第12746582号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申请人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证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欣世界及图”与引证商标“祥盛居X•S•J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