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97958号“欣世界 XS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欣世界 XSJ 21997958

阅读:127716 2018-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邳州市新世界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7958号“欣世界 XS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72565号“祥盛居X•S•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显著性、经营范…

  申请人:邳州市新世界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97958号“欣世界 XS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72565号“祥盛居X•S•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显著性、经营范围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523464号、第12746582号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申请人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证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欣世界及图”与引证商标“祥盛居X•S•J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997958号“欣世界 XS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欣世界 XSJ 219979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6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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