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帆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9155号“FANRE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99447号“爱乐吾孜ELWOZ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13031号“千人创客Thousands of Ma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13609号“千人创客Thousands of Ma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具体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完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产品功能以及用途也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的销售网站截图、销售记录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Fanreey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爱乐吾孜及图”、引证商标二“千人创客Thousands of Makers及图”、引证商标三“千人创客Thousands of Makers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