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印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57943号“UNI-CARITAS优尼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56464号“优妮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优尼卡Uni-caritas”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优妮卡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优尼卡”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优妮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首饰盒、宝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耳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