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昌美丽乡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3148号“赣南乡味;GAN NAN XIANG WEI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42335号“赣南味gannan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97683号“HONGGAOLIANG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52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实现了共存,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累积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赣南乡味GAN NAN XIANG WEI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赣南乡味GAN NAN XIANG WE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赣南味gan nan wei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赣南乡味”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赣南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活家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活动物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葡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活家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葡萄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