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可立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利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9284号“立刻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41909号“好立刻hao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设计、读音、排列顺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成功前,存在如“立刻网”的商标,故可说明“好立刻”商标与“立刻网”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同时申请人在各类似群中分别申请注册了带有“立刻”字样的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立刻网”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好立刻haolike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