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道庆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0921号“三百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申请人赋予的特殊含义,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08080号“三百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宝石、钟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三百两”与引证商标显著文字“三百两”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