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江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智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3398号“美朐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美朐宝”是申请人主打内衣服饰和束身内衣品牌之一。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简节、含义独特,凝聚了申请人及其设计团队的灵感和创意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不属于对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的直接描述,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朐”字书写笔画不规范,用作商标易对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正确书写汉字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