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219198号“Y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14511号“YIN及图”商标、第21087264号“Yintech”商标、第21087996号“银科控股Yinte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二、三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该两件商标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状态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芯片(集成电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YIN”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三中,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认读内容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