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5357号“AND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D1 20855357

阅读:75991 2018-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篮球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55357号“AND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1925A号“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公司,目前,该商标已通过WIPO完成名义地址变更…

  申请人:篮球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55357号“AND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1925A号“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公司,目前,该商标已通过WIPO完成名义地址变更,变更后的地址与申请人的地址完全一致。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450607号“AND mar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发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进行联系,以期获得共存协议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同意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国际变更,与本案申请人名义、地址一致,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其在《同意书》中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非完全相同,我委对两件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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