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合一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0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早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得注册,且已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保护。2、申请商标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标志不构成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3、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282559号“喜福吉星门XIFUJIXING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人其他商标资料;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钢合金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标志高度近似,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其提供者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具有特定联系,从而误导消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