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纳+雅尔有限两合公司
(原申请人:古和雅国际杂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94941号“GEO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3134A号“GEO”商标、国际注册第695555A号“GE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80804号“GE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76342号“GEO LiN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均转让至现申请人名下。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45876号“视界”商标、第7000533号“视界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界效果、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4、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5、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商标档案信息;2、WIPO签发的确认引证商标四、六所有人已变更完成的证明文件。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转让至现申请人名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性汉字“视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