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兴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147172号“行行行hanghang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376259号“行 行 行”商标、第8839701号“行+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149261号“行行行HANG HANG HANG及图”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