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策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1821号“帝一夫人EMPEROR ONE MAD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588923号“帝依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并没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网站流量优化、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汉字“帝一夫人”与引证商标“帝依夫人”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本身并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且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网站流量优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