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美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5323号“美镖MEIB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31197号“美标MEIBIAO”商标、第10099799号“MEIBIAO”商标、第11702313号“唯美weimei及图”商标、第6578131号“联盛LIAN SHENG及图”商标、第3089275号“明昊MING HAO及图”商标、第21578073号“闽博汇铝业M B H METAL MANUFACTURING及图”商标、第18643799号“莫斯利安MOSILIAN及图”商标、第10099800号“美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外观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美镖”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其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讲给给申请人 损失。3、引证商标二、八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八仍处于无效宣告诉讼程序,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纪念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合页、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石金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美镖”及其对应拼音“MEIBIAO”组合而成,汉字部分“美镖”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及引证商标八“美标”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拼音部分“MEIBIAO”与引证商标二“MEIBIAO”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纪念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