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市茜茜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5041号“CI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CICI”是申请人重点打造的核心品牌,对申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700836号“CICI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356828号“CI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我委已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但尚未生效,该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ICI”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CICI”字母组合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