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连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捷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7243号“五岳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22816号“新五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21030号“五岳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五岳联盟”与引证商标一“新五岳”、引证商标二“五岳学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