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CHAER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5620号“COFFEE ST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7389号“THE STAGE”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