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维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成企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15572号“望天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日间托儿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09442号“望天树WANGTIAN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75962号“望天树SKY 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595560A号“望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 “日间托儿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对此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日间托儿所”服务上的驳回通知生效。我委仅就申请商标在除“日间托儿所”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望天墅”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部分“望天树”、引证商标三“望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