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YO HARDWARE PTY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9690号“DECOF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澳大利亚知名家具生产商,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787219号“DECOFF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主页对评审商标商品的介绍;DECO在法语中的含义;与本案类似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DECOFIRE”与引证商标“DECOFFICE”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室内家具和户外家具的防护罩和定制套、用于室内家具和户外家具的配套罩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桌、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