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贝斯飞凌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4388号“贝斯飞凌BESTFIL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449299号“僰华精密模具BOHUAJINGMIMUJU及图”商标、第16575491号“铭博MINGBO及图”商标、第8001087号“洪邦机械HONGBANGMACHINERY及图”商标、第9611366号图形商标、第13186840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