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东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7883号“三调茶SANTIAO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560272号“本草三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首字发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公司简介;
3、“三调茶”产品及包装;
4、“三调茶”网上商城销售照片;
5、“三调茶”微信公众号图片;
6、“三调茶”宣传单页照片;
7、“三调茶”部分发票;
8、网上搜索“三调茶”结果;
9、官网开发合同;
10、发明专利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三调”,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冰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