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淼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00271号“八足草BAZUC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及医药商品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和用途产生误认,影响用药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药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八足草”,是一味治疗无名肿毒的中药,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