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佳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026096号“ GS2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677919号图形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委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书仍在诉讼期间内。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677919号图形商标、第15423484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