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9461号“滴滴救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58724号“滴滴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04421号“滴滴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72604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18544号“滴滴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91842号“滴滴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67216号“滴滴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三、六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滴滴救援”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社交护送(陪伴)、殡仪、调解、开保险锁、失物招领、保险箱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失物招领、殡仪、开保险锁、保险箱出租、社交陪伴、诉讼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