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9377号“滴滴护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13508号“滴滴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05807号“嘀嘀送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90042号“滴滴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43768号“滴滴快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153938号“滴滴快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528833号“滴滴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291187号“滴滴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153751号“滴滴快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953227号“滴滴打球管家DIDI GOLF CHAMBERL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八、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已被提起异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八、九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故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滴滴护卫”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付代理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经纪、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担保、运输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