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地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07871号“绿地铂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0985200号“绿地铂瑞 GREENLAND PRIM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58861号“绿地铂瑞酒店 GREENLAND PRIMUS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被我委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均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