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萨福莱柯思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7730号“HANSA 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510987号“汉莎-福莱克斯HANSA FLEX”商标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