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善亿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5604号“嘉原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和强于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具备新颖性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嘉原宿”,其中“原宿”是日本东京都涩谷区的一个地区,是日本著名的青年时尚聚集地及东京街头文化的代表,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