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美迪清泉水处理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80026号《关于第19086332号“皖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61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3932678号“皖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经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