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鸣崆(北京)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1992号“未来成长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未来成长计划”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