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桂兵
委托代理人:浙江创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84471号“美莱仕 mLa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769015号、第42692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于2017年2月27日有效期满,并且未予续展,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美莱仕”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美仕莱”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加热装置;水管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供暖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饭煲;电水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