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蜀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8838号“蜀铭蓝蓝猫SMLL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14135号“iSCHOOL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94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