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74840号“穿越車會TRAVERSING OFFRO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穿越車會TRAVERSING OFFROAD及图 22874840

阅读:64149 2018-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摩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4840号“穿越車會TRAVERSING OFF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34754号“穿越健身俱乐部TOTAL FITNES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上海摩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4840号“穿越車會TRAVERSING OFF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34754号“穿越健身俱乐部TOTAL FITNES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穿越車會”文字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穿越健身俱乐部”文字相比较,均包含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穿越”,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筹划聚会(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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