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华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0492号“玉美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美瘦”,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