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优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5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09856号图形商标、第13074163号“Bluemoods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