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17210号“瑞士军刀SWISSG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瑞士军刀SWISSGEAR及图 17117210

阅读:124682 2018-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遥先争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17210号“瑞士军刀SWISSG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748407号、第64990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申请人:泉州遥先争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17210号“瑞士军刀SWISSG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748407号、第64990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商标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瑞士军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军刀”,且未形成特定含义相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手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瑞士”,瑞士属于外国的国家名称,其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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